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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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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閱證申請

第五條    申請借閱證,須分別檢具下列證件,填寫申請書辦理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須持戶口名簿或有關身分證件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持護照或居留證正本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各機關團體或學校基於教學或推廣社教文化之需,得備函申請團體借閱證。
         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,得出具委託書或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,委託代辦人辦理;但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。

第六條    借閱證每人(單位)限申請一張,通用本市各圖書分館;讀者資料若有變更,須到館更正。

第七條    本館借閱證永久有效,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向本館或各分館辦理掛失登記,並申請補換新證。
          遺失補發新證者,須持身分證明文件及繳付工本費新台幣五十元整。但持污損之舊證換新證者,免付費。

第八條    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,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,所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。

版權聲明 © 2007 桃園市立圖書館瀏覽人數:1210111 更新日期:2010/07/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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