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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申請借閱證,須分別檢具下列證件,填寫申請書辦理。 一、須持戶口名簿或有關身分證件。 二、外籍人士或大陸地區人民應持護照或居留證正本。 三、各機關團體或學校基於教學或推廣社教文化之需,得備函申請團體借閱證。 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,得出具委託書或檢具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,委託代辦人辦理;但申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,僅得由其直系親屬或法定監護人辦理。 第六條 借閱證每人(單位)限申請一張,通用本市各圖書分館;讀者資料若有變更,須到館更正。第七條 本館借閱證永久有效,如有遺失或損壞應向本館或各分館辦理掛失登記,並申請補換新證。 遺失補發新證者,須持身分證明文件及繳付工本費新台幣五十元整。但持污損之舊證換新證者,免付費。第八條 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,若因未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,所生損害由原持有人負責。